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博主:facai369facai369 2024-10-17 16:02:21 780 0条评论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

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   第三章 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章 道路   第六章 停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交通、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或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申领机动车牌证时,应按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并可以投保车上乘坐人员平安保险。 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 (一)货运机动车、挂车在车箱尾部喷印本车放大牌号,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本单位名称或标记; (二)大型客车、出租客车在驾驶室门外侧喷印本单位名称或标记,小型出租客车营运时还应当在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喷印的放大牌号、名称、标记和安装的出租标志灯,应当保持清晰完好。 严重损坏的肇事车辆修复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测。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报废机动车辆。 报废机动车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 (二)年龄在十八至六十周岁; (三)经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法规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应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教练员须持有机动车教练证,无机动车教练证的人员不准教练。 驾驶技能考试科目、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禁止机动车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 非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动力专用车,未经批准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动力专用车营运。 (一)运载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 (二)运载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装载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的; (三)其他需经批准行驶的。 运载第(一)项规定物品的,应当悬挂印有“危险物品”字样的明显标志。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运载第(二)项规定物品的,应当悬挂示长、示宽、示高的警示标志。 (一)不准截头猛拐、突然猛停和故意慢行候客; (二)不准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三)在规定的道路上按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随意停车候客; (四)小公共汽车营运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串线。 市区主要道路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助力车通行,具体路线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或逆向行驶;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侧; (三)遇有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一)夜间在路灯照明良好的路段行驶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二)行驶时,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应急灯; (三)市区主要道路禁止鸣喇叭; (四)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特别紧急的公务外,不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国道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与单车道道路交叉,多车道道路为干路; (三)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与未划分道线的道路交叉,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交叉,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为干路; (五)其他平面交叉路口的干、支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道路状况或交通流量确认。 (一)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载物高度自地面起到物品顶端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二)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载物高度自行李架底部起到物品顶端不准超过五十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 (三)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边斗; (四)客车车顶无行李架的不准载物,车体外端不准悬挂、捆绑物品。 (一)通过交叉路口时,须走人行横道,并服从交通信号指挥; (二)不得在车行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桥梁、隧道等处或者交通安全设施上坐卧; (三)不得翻越、坐倚、蹬推交通隔离设施; (四)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道路上行走,应当由有行为能力的人陪护。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和招呼小公共汽车、出租客车; (二)不得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车窗上下车、不得扒车、追撵车和跳车; (三)乘坐两轮、侧三轮摩托车时只能坐在驾驶者身后或者边斗座位上,不得侧坐、倒坐、站立。 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参与验收。 沿街建筑物向人行道延伸物体,以及设置在人行道外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间距不得少于二点五米,其外沿距人行道垂直距离不得少于零点二米。 在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予施工,但要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需要占用车行道的; (四)特殊原因暂不能占用、挖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占用、挖掘; (二)挖掘道路应设置警示标志、挖掘工程显示牌; (三)挖掘施工结束或占用期满后,施工或占用单位应清除废弃物,恢复道路原貌; (四)不准损坏交通设施。 位于道路两侧的车辆清洗站、停车场、饭店、旅馆等经营性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路边停车标志,不准强行拦截车辆。 已建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需临时停用或改作他用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确需利用道路、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临时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停车场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允许的停车场、点和路段停车; (二)不准在主要道路上装卸货物。 机动车违章停放且驾驶员又离开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拖离现场。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章行为时,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并对车主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残疾人未经批准驾驶残疾人动力专用车营运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执勤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八小时内送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返还。 对当事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一)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报警后,不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处理的; (三)暂扣车辆、证件不按规定时间上交的; (四)处罚不出具合法票据、处罚决定书,暂扣车辆、证件不出具暂扣凭证的; (五)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六)使用被扣车辆的; (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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