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牵卖淫女“游街”有些过分(图)

博主:facai369facai369 2024-10-21 11:39:59 406 0条评论
摘要: 东莞,一卖淫女子被“游街”(来源:沈阳晚报)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
东莞,一卖淫女子被“游街”(来源:沈阳晚报)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很多网友认为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公布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照片的行为有些过分。如网友“嘘嘘星星”就表示,至少应该给她们起码的尊严。(《南方日报》7月18日报道)   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游街示众”本是我国古代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就此而言,网民质疑涉嫌卖淫女子“游街示众”,并非同情、包庇犯罪嫌疑人,而是质疑有关部门此举是不是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其实,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固然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但严格说来它们都是独立的基本权利,互不隶属。不但人格尊严不从属于人身自由,反而侵犯人身自由可能同时侵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在实质上是强调人是人,要把人当作人,否定人格尊严,无异于否定人本身。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人格尊严都是重要的,守法公民有尊严,罪犯也有尊严,这些权利都必须受到保护。更遑论一个未经法院裁决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罪犯的人格尊严也应给予尊重,国际社会早有共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尊严的待遇”,并将它列为不可克减的权利。而且早在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涉嫌卖淫女子由于涉嫌犯罪被剥夺了自由,但未丧失做人的资格,仍然有自己的尊严。   可以这样说,人格尊严是一项不可剥夺、不受限制的权利。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说“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有例外的话,非人格尊严莫属。甚至还可以这样说,一切人权、所有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源于人的尊严。人权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基于此,许多国家的宪法,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原则,乃至整个宪法的基本原则来规定。   为此,执法行为理应维护人们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这就要求,无论怎么样的执法行为,都要从维护人的尊严出发,而且越多考虑到人的尊严,越容易形成规范执法,反之,就有可能会走到法律的对面去。而一个不懂得人格尊严重要性的执法者,恐怕也无法能够在公民的尊严受到他人侵犯时给予及时保护,更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即使是许多人痛恨不已的卖淫女子,其人格尊严也不容有关部门以绳牵游街的方式进行侵犯与侮辱。 原题:卖淫女子的人格尊严同样不可剥夺
浮窗式百度分享代码,请勿使用文字或图标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