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制体系、加强行刑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生物安全犯罪条款的解读

博主:facai369facai369 2024-10-21 08:05:40 138 0条评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0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微信公众平台已陆续推出 《解读丨关于 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修改部分》 、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 相关条文的解读》 、《“自洗钱”入刑正当化根据探讨: 相关条文解读》 、《加大打击力度、注重追赃挽赃: 中经济犯罪条款的解读》 、《加强行刑衔接、严密刑事法网: 关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条文解读》 五篇文章。本文主要聚焦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生物安全犯罪的修订、增设条款。 一、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规定 2020年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肆虐,刑法在防控疫情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案由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1月16日共有73篇裁判文书,裁判年份均为2020年。可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频次激增。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罪状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本次修订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后果的范围,扫除司法实践中适用时的争议。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后果要求造成其中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类,范围较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据此将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明确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 上述规定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在法律适用层面上也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后果明确限定为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新冠肺炎虽属依法被被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但毕竟仍被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为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后果扩大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但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处的修订,似乎也反证了“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并不能当然等同,新冠肺炎疫情明显属于后者,而不属于本罪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在此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针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行为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妥当性上是存在疑问的。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了“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形填补了处罚漏洞。同时,对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需要消毒处理的对象由此前的“污水、污物、粪便”改为“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将提出卫生要求、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主体由“卫生防疫机构”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增设危害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犯罪 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被称为人类“生命说明书”,对于维护国民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较早时期即已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近年以来,因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而引发较高关注度的,当属2018年10月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开了对华大基因等6家机构因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而进行行政处罚的信息。 此后的2019年5月28日,国务院对此颁布了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其中设专章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第53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由此,对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保护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并最终上升为法律。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物安全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次修订之前,刑法并未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作为保护的对象,也并未规定与此有关的犯罪,故《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刑法》334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较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生物安全法》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从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四个维度进行规范,《刑法》第334条之一仅将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而不包括保藏、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以科技部此前公布的对6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中的苏州药明康德公司案为例,如该司未经许可将5165份人类遗传资源(人血清)作为犬血浆违规出境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则面临的可能就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而是更加严重的刑事责任。 三、增设非法从事基因编辑、人体胚胎实验犯罪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等人“基因编辑婴儿”一案公开宣判。由于本案涉及“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故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对贺建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贺建奎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医疗活动”(还是“科研活动”),曾经引起过争议;如其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基因编辑婴儿行为,或者如贺建奎等人仅仅进行基因编辑方面的实验,现行刑法对此应当如何规制,也引发了更多的思考。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补充规定了第336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否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无论是医疗、科研行为或者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增设危害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犯罪 地域性的生态系统经过其中的生物长期竞争、排斥、适应而形成相互依存的稳定状态,外来物种的入侵可能对原来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威胁、降低生物多样性,近年来外来入侵物种已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为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科院也陆续发布多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但上述规范法律位阶较低,规定内容较为原则,威慑力度有限。即将于2021年4月15日生效的《生物安全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该条第三款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依照《生物安全法》第81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82条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为新增的《刑法》344条之一规定之罪。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而《刑法》第96条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公布的文件,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具体到本罪而言,“国家规定”即为《生物安全法》第60条之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一新增规定,也完成了与《生物安全法》的行刑衔接。 当下我国“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生物安全犯罪的成立,往往以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为前提,本次刑法修订在此方面也特别注意与《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相衔接,体现出了较高的立法科学性。生物技术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一旦用之不当,其危害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更具有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本次刑法修订结合当下我国司法实践和境外立法例对生物犯罪条款进行修订和增设,也体现出了较强的立法前瞻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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